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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编辑:sx_wangha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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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法学的定义

  农业及农业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我国更是如此,而有关农业的法学的系统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之所以如此,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农业政策及当前面临的关于农业的严重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业法学的研究便成为一个热点及焦点问题。所谓农业法学,就是以研究农业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1]。农业法学的研究是全方位的,它既研究横向法律关系中的各种现行制度的性质、差异,又研究纵向法律关系中的农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农业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中国加入WTO后,农业的发展更是面临着全新的问题,这些都是农业法学需要研究的。

  二、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及成果

  在经济法学出现后,伴随农村深化改革和农业立法实践的发展,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亦开始出现,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农业经济法一词,这无疑是农业法学研究历史的进步。农业经济法研究各级农业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部门在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农业经济组织、联产承包和个体经济产生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也研究农户等农业法主体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一学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由于其过分夸大农业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忽略了农业法的个性,导致农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显得比较片面。事实上,关于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仅靠经济法是无法包容的,它应当还包括社会法和环境法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农业法》的颁布,开始出现以农业法取代农业经济法和农业社会法的现象。但是农业法还是被定义为调整农业经济管理关系和在农业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实质上,农业法还是处于经济法的话语环境之下。
  农业法学是一门综合的法学学科,仅以农业经济法学取代农业法学显然是不够的,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现行许多农业制度与WTO规则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3],这必然使农业法学扩大其调整范围。有学者将其归结为“农事关系”一词,所谓农事关系,是指在农事活动过程中以农业生产为基础逐层交融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总和[4]。具体包括农事组织关系、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农业资源环境关系、农业科技教育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此种提法将农业法学调整范围概括为这几个方面,没有加以分类,也没有体现农业法学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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