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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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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三、基本法解释冲突背后的“两制”解读
此外,基本法解释冲突背后是国家主权和高度自治权的冲突,上述主要论证了法律解释体制、观念和解释方法的不同,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背后的政治利益的分歧。
香港回归初期,普通法体制下的香港法律界人士对人大释法普遍没有信心。终审法院真正要表达的政治立场是:除《基本法》附件三列举的法律外,其他任何内地全国性法律都不能适用于香港居民,以防中央干涉香港高度自治。在回归前,终审法院并没有终审权,而是要接受来自英国枢密院对香港上诉案件的司法终审权。我们并没有听闻终审法院与英国枢密院的解释冲突,但在回归后却屡屡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终审法院对基本法解释的冲突,这仅仅是两种不同法系下的解释体制不同造成的后果吗?如果香港地区各界人士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和英国枢密院做得一样好,那么,“两制”的缺陷便不存在,冲突也会自然消除。但令人遗憾的事实是:在香港甚至在国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能赢得作为一个宪政争端的公正裁判者应当享有的尊敬。①
四、总结
在香港回归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宪政文化、法律解释观念、方法以及法律解释体制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将会继续存在着,冲突的解决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这需要两地在确定中央和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界限时,遵循国家整体利益与香港特区局部利益之间和谐、平衡和协调的原则;遵循两地法律解释体制和不同法系传统之间相互包容的原则;归根结底就是既要遵循“一国两制”,又要体现“高度自治”,即在解决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不是坚持各自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式而是加强两地宪政文化的对话与融合,使两种法律解释体制实现更好的衔接和结合。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应当充分尊重香港特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限,不恣意干预和限制,给予其充分的自由度;对于香港特区来说,必须认识到自香港回归后,特区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个部分,因此,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即源于中央的授权,必然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解释。在遇到涉及需要提请的情形时,主动、自愿、及时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香港特区和内地建立一种平衡和谐的对话机制,如此,才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解决基本法的解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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