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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五大挑战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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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站在向生态文明转型的高度,立足于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找出制约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并制定破解的根本对策,是必要而紧迫的。
  挑战一:环境资源立法理念滞后,母法缺失,体系凌乱,法制效果欠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已达30来部,发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已有1400余项。然而另一方面,受“救火式”立法理念的影响,现有立法缺乏顶层设计、宏观规划和整体协调,以致“立法重复”、“立法冲突”和“量大质次”等粗制滥造的现象比比皆是,环境资源问题整体仍在恶化。一是《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地位缺失,环境资源立法群龙无首、各自为战。二是环境资源立法偏轻偏重,缺乏整体观和全局观。譬如,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城市轻农村,重农耕用地轻生态用地等。最典型的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不惜利用“占补平衡”牺牲林地、草地、湿地等来填补征占的耕地,以致“土地保护”沦落为“耕地保护”。
  为此,有必要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产品的理念,推进法律“生态化”工作,制定统一的《生态法》基本法,科学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体系。
  所谓生态系统管理,是指在对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和功能过程加以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性的管理策略,以恢复或维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譬如将耕地、林地、湿地等进行一体化的保护。所谓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所生产和提供的各种自然要素及其组合体,如作为人类生产生活支持基础的良好人居环境,可调节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再生力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其组合体等。生态产品对人类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生态服务功能,如调节气候、纳污净化、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和景观审美等。人类需求既包括对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需求,也包括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需求,具体则体现为各种环境利益。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从本质上看即是合理分配和保护各类生态产品。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应当超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老套路,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理念,站在生态系统和生态文明的高度,对现行立法体系进行“生态化”的改造,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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