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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社会的司法运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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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二、司法的作为

村民在意的往往并不是法律与事实本身,而是将重心放在了情感与道德之中。因为在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里,遇事讲良心、评道德是村民们长期以来处理矛盾时得心应手的武器。当村民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时,法律与事实在村民眼里显得过于陌生,早已超出了村民对事物的认识范围,成为村民手中不知如何控制、不知如何使用的工具——没有人会用自己不擅长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将抽象的法律所蕴含的公正理念以具体的、个案的形式表现出来,让村民更易于接受司法的结论,是司法在乡村社会中运作时面临的现实课题。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理加合理地处理个案才能消融村民对法律的隔阂,增加对法律的认同感。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能动司法,促进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深入查明事实

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争议事实的认定,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争议的事实是什么。作为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的规定都十分的详尽,这是为现代社会的诉讼便利而设的,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诉讼的胜败。村民间的法律纠纷可能并不复杂,但由于文化水平、对法律规则的认知等方面的存在的个体差异,相当部分村民在诉讼时都不知举证为何物,更勿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问题。如果法官简单地适用证据规则,单纯地根据举证规则来审理案件,会使从实体上看来本应胜诉的当事人因程序的原因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与村民朴素的正义观念相违背。法官不是纠纷事实的亲历者,法官对纠纷事实的认识是主要是通过对证据的认证来实现的,所以把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这一环节对于法官判断案件事实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乡村社会的司法过程中更应当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根据具体情况指导村民举证,让双方能够充分收集证据以便查明事实,进而使查明的法律事实在最大限度上接近客观事实,增强村民的认同。

司法在化解乡村社会的矛盾时常显的较为软弱,司法运作的结果较难为村民所接受和认同。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乡村社会的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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