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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社会的司法运作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0

在中国推行法治化进程道路上,乡村社会的司法状况因其自身的多方面原因。本文通过对司法权在乡村社会中的运作现状,分析当前乡村社会的司法国情,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乡村社会的司法运作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马克思

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是一个不要或缺的角色。农村法治化变革正伴随着传统与现代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手段之间的兴替而进。就乡村司法的基本任务而言,基层司法在理念、模式、方法乃至于效果追求上都与纯粹、理性的司法活动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以“能动司法”为标志的司法风格转型显示出其必然性。

一、司法的尴尬

在政府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民众的法治意识似乎有所觉醒,开始运用法律作为保障自己权利的手段,这从近年来一浪高过一浪的“诉讼爆炸”浪潮中可见一斑。然而,诉讼数量的增多,就真的意味着民众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从内心开始信仰法律、崇尚法治了吗?经验再次告诉我们:事情远不是那么简单。至少在乡村社会,法律还是外来物种,尚未能融入到乡村社会之中,法律不旦没能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更多时候反而受到村民的排斥,被认为是异己力量,甚至成为村民的笑柄。

传统的的乡村社会是熟人或半熟人社会,其社会秩序主要是靠长者的权威、村规民约及乡俗习惯来维系。虽然当下的乡村,尤其是东部经济达地区的乡村与传统的乡村模型有所差异,但同为可称作“无政府的有秩序状态”的乡村社会,其本身并不能隐藏、化解其内部所产生的各种纠纷。所以,村民们势必要面临选择陌生且可能并没有好感的法律来化解纠纷。

应当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相当部分村民在出现纠纷时没有立即选择法院甚至有意规避司法,即便是参与制造“诉讼爆炸”的村民,在法院对纠纷作出裁判后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于是背起行囊游走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与政协之间,以上访、上告、上北京等非常规方式向党和政府“讨公道”。

司法的意义在于在国家权威为后盾,提供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救济途径,其最终的目的是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然而,司法在乡村社会的运用结果却是,有时候司法活动不仅没有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反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发生转化。司法的目的与结果之反差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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