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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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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是与时俱进的中国本位取向。与前所述,当前法史教材中仍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甚至不合适宜的社会发展分段划分,在更基础性的史学主流已作扬弃的背景下,法史仍抱残守缺,实属无谓。并且,中法史应有一种中国本位的思维,这种思维要求它在时时基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作比较理解的同时,却不应是时时基于西方法学理论的批判,至少它应是一种基于全面经济、政治、文化融会背景下的同情式的理解。比如,我们在阐述西方诉讼法理论终局性裁决的同时,可能由此更好理解传统诉讼无限控申的可能性,但是不应由此简单地批判传统诉讼这种模式,必须看到它在传统慎刑、无冤观念下的存在必然,看到它在科层官僚体制下适用的有限合理,看到它在“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原则要求下当事人“权利”的必然延伸。这种制度虽有其缺陷,但在当时条件下却不乏合理性。否则,州县即有直接大辟之权,无论是集权体制,还是传统文化,抑或人命保障,都是无法容忍的。

三、讲叙上的生动性
  由于古今文化的差异,及大量古汉语的涉及,中法史常给人畏难之感,除喜欢古文、历史者外,大多数人视中法史为畏途,若讲叙上再照本宣科,则更易使人昏昏入睡。为此,对中法史,更应强调授课的生动性与叙事性。叙事性本来是历史学的基本属性,司马迁《史记》即是一种基于史实的故事展开,西方从希罗多德开始的史学风格也是如此。这种叙事性的传统直到兰克学派兴起后才被打断。但兰克学派的专业化史学虽增加了历史学的准确性,却导致其受众只能是专业研究人员,大众很难接受,中国法制史在研究中可坚持这种严谨的模式,但讲叙上则不应如此,要力图通过将碎片化的历史知识完整化,激发人的兴趣,引导人去发现和思考问题。在国外,著名的汉学家、耶鲁大学教授史景迁在耶鲁大学讲授中国史时,就喜好采用叙事化的方式,并获得认同。
  具体在生动性的实现上,可通过文学的方式来落实,使之尽量生动。如在上古法制史中,皋陶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人物。《尚书》中有“皋陶作刑”的记载,传说他是虞舜时的司法官,后来还被作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若如此讲解,难免空洞,事实上,我们还可从读音讲起,“皋陶”现读音为g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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