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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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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改进之思考
  基于目前的现状,对中法史教学应一是走通识的取向。中法史的教育不在于传授术,而在于道,它的价值,在于给出人们一种思考的模式。历史本身就是人类自身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史学的生命力即在于以过去的错误不断为将来作出提醒,从这一点来说,任何法哲学、法理学在进行宠大叙事时,无论多么精妙,逻辑上多么严整,但一个简单的史实,可能立刻将其摧毁于无形。法史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思辩的同时,培养起一种脚踏实地的精神与尊重过去的信仰心态。从这一点来说,法史学的教育是任何其它学科的教育都无法取代的。于此,法史应坚持一种通识的思路,虽然通识教育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外它是基于对片面专科教育的反思而出现的,其目的是通过非专业性的哲学、历史、社科、自然、科技等方面教育,培养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负有社会责任感、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 国内一些院校的通识教育目前也在兴起,如一些以内部书院、高等研究院名之的二级机构,大多即意欲肩负起一种通识教育的职责。中法史的教育,即应有一种立于三峡之上,仰观千里长江滔滔而下的心态,这种心态既是出世的,又是入世的,既是边缘化的,又是一种最高意义上指导致用的,只有此,中法史才能发挥自己的学科魁力与存在价值。
  二是中法史应有一种回归法学的意识。回归法学与回归通识是不矛盾的,通识应是一种基于法学学科本身的通识,而不是宽乏的,因为这不是法学四年本科教育所能完成的任务的。这种回归既要求一种基础的法文化培养,也要求一种基于现行法学理论深刻认识下的时刻目光流返。如“十恶”、亲亲相为隐、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官当、七杀、保辜等应作为适当的重点,而一些稍为边远的制度、经济、文化内容则应作为相当概念、制度背景内容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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