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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与功能

编辑:sx_changxl

2013-11-08

【摘要】精品学习网小编为你提供法史学论文: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与功能,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阐释了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和构成条件,并通过对信息时代四大特征的分析指出信息时代将重建公共领域。在此基础上,笔者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分析了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变迁,进而阐述了信息时代公共领域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发生的功能沿革。

公共领域的建构可以说是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最主要的成就之一。它"第一次将一般群众突显在历史之中,正当化了民主政治"(Friedmann, 1987; 夏铸九,1994)。然而,西方社会发展至今,科技理性几乎控制了人类生活的每一方面,这就不能不令人产生一份公共领域之建构尚未完成的乡愁。那么,什么是促使公共领域发生变革的根源与动力?信息时代的来临对这一尚待建构的"现代事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公共领域能否借助信息技术而重获新生?信息社会能否因倚重公共领域而获得福祉?信息时代的公共领域与传统的公共领域又有什么不同?对此,笔者将循着批判分析的研究理路,对公共领域在信息时代发生的结构转换和功能变迁以及这些变迁所产生的社会意义予以阐发。

一、概念探讨

(一)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哈贝马斯,1998)。这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它最先出现于17、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后来与现代民族国家一起传遍19世纪的欧洲和美国。其最突出的特征是私人在阅读报刊过程中自发地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松散且开放的弹性社团,他们以俱乐部、咖啡馆、沙龙甚至报刊本身为媒介,在市场经济与行政国家之间展开调节(哈贝马斯,1999a)。随着资本主义和国家科层化的发展,国家建立并控制社会生活的权力日益膨胀,

自由的程度日益下降,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就在于振兴公共领域(乔纳森·H·特纳,

1987: 219-256)。由此,如何才能使近代西方"得而复失"的公共领域"失而复得"就成为一个令西方学者颇为关注的问题。

当代公共领域研究在理论上的发展和在实践中的运用,大都伴随着将其剥离哈贝马斯所作论述的具体语境,并将之加以移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公共领域的概念产生众多的歧异是非常自然的。一方面,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历史分期的概念,不同历史时期的公共领域具有迥异的内涵--比如,古希腊"城邦型"与封建时代"代表型"公共领域之间就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同一历史时期的公共领域也可以划分成许多不同的类别--诸如"科学的公共领域"、"文学的公共领域"以及"政治的公共领域"等等。但是,如果我们把公共领域放到整个人类的历时空间和共时空间中考察,我们还是有可能把握其普遍性因素的。笔者将之归纳为以下两点:

1.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

有价值的社会理论总是同时表现出它的批判锋芒和它对未来的理想,因而流派纷呈的公共领域学说大都指向了共同的终极理想:即通过私人的理性辩论消灭一切统治。而消灭统治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必屈从于其它各方,意味着各方都不再提出统治要求,于是人类社会将实现永远的和谐。可见,公共领域在本质上是要寻求整合而非对抗,它旨在摧毁旧权力且不建立新权力。因此公共领域总是试图以"立法"的方式限制现存权力。但此之前,它却只有通过与旧的统治权力的艰苦斗争,才能赢得一定的"立法权"。因而它本身又免不了带有一定的"强权"性质(哈贝马斯,1999:91)。由此看来,在可以考证的过去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任何公共领域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统治,但真正的公共领域却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的非法扩张,从而保持一种相对合理的统治。

在现阶段,公共领域的主要理想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从而使国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它存在的前提就是:具有一个既独立于国家也独立于社会的"私人领域"。为此,国家与社会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因为:其一,只有如此私人领域中的私人才能独立于任何类型的"旧权力",才能建立起超脱个人私利的"公共领域"。其二,在"国家=社会"的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之间也不存在自己与自己相协调的问题。尽管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都是服务于它所管辖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在现实中,国家作为一个最大的"法人行动者",其不受制约的"法人代表"有意或无意的失当行为很可能导致国家所为与社会需求的背离。而这一趋势若得不到及时的控制,那么它将同时导致国家与社会的衰落。事实上,在国家=社会的情况下,社会的末日也就是国家的末日。因此,公共领域的存在必须以国家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为基础。

2.公共领域的构成条件

就公共领域研究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变迁,研究者、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以及作为研究对象的公共领域都会有所变动,因而包括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内的研究结果就会有所不同。但是,任何时期、任何类型的公共领域都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⑴(同质或异质的)参与者;⑵(沟通或非沟通的)媒介和⑶(辩论或非辩论的)共识;它们的协同作用决定着公共领域的性质和类型。因为:其一,参与者是社会行动的主体,他们的身份、素质和兴趣决定了公共领域议题的范围、辩论的质量和媒介的使用情况。如果参与者之间过分异质化,那么他们往往会因难以找到关涉他们普遍利益的议题而形成利益竞争的或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其二,公共领域的媒介是一切公共信息的聚会之地,它不但影响到参与者观点的形成和传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参与者的数量和范围。其三,不管共识形成的过程和质量如何,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总是按?quot;共识"行动的。

为了能在有效能?quot;公共领域"和名存实亡的"伪公共领域"之间作出区分,我们仍须对上述三个要素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真正的公共领域至少应该同时满足与上述三要素相对应的三个条件:

第一,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辩论的"私人"。因为公共领域要与旧权力斗争,它就必须首先独立于"旧权力"。这种独立性要求参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属于一个独立自主的、不受旧权力制约的私人领域。他们既能够自由地进入或者离开公共领域,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更换议题、发表意见或保持沉默。

第二,公共领域具备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人际沟通需要以信息为载体、媒介为中介。信息是意义的载体、参与者理性思考和辩论的对象;而媒介则决定着信息的数量和流向。单向非沟通的媒介导致信息匮乏也就是导致了意义的缺失:在单面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面前,参与者?quot;理性"和"独立"毫无意义。因此,公共领域只有具备了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才能避免参与者受到上述"选择强制"。

第三,由"私人"组成的"公众"能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为:其一,公共领域旨在消除所有统治,因而它应该首先保障其参与者之间能进行广泛和深入的自由辩论;其二,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只有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庞锌赡芟拗葡执嫒?Φ姆欠ɡ┱牛??艽偈苟懒⒌牟斡胝咴诜乔恐频那榭鱿陆?屑?逍卸?奈ㄒ欢?χ荒苁窃诒缏壑写锍傻墓彩丁?   综上所述,本文或许不必为已经十分丰富的公共领域概念增加新的定义,因为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公共领域与刚刚开始的信息时代的关系问题,所以采取普遍性视角更有助于我们把握公共领域的历史走向,而上文给出的三个要素及其对应的三个条件已经可以满足我们在普遍意义上界定真、伪公共领域的要求。

标签:法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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