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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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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1)参照铁路警察的机构设置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2)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税务警察部门(基层公安部门可考虑设置税警组),由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涉税案件?(3)如果国家准备设立“经济警”(负责经济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新警种),则可以考虑将税务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进去[5]?此外,笔者认为只需要设立一套税务警察制度,无须按国?地税系统分别设立,以免浪费人力?物力,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

3.法官素质的提升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时也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另外,“如果人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7]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实现司法职业的高度独立,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浅议就必须坚决而果断地实行司法官员学历标准的统一和选拔程序的标准化?这不仅是改变司法官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而且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证?在立足本土化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参考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做法?美国对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较为宽松;德国对于司法官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目前我国以现行的国家司法职业统一考试为契机,力求实现以司法官员专业化?精英化为特征的司法职业的高度独立?鉴于我国法学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毕业于正规全日制法律院校并且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即可以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者的资格?对于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薪酬?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收并精通会计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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