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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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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 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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