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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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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二)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四)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八)违规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致使U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九)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妨碍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五)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七)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八)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益的,经调查核实,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及相应的停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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