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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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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第九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v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该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调换或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八)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或者摄影设备拷录、拍摄试题的,或者抄录考试试题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串通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五)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重大作弊行为或者对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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