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1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 (V2/10) + 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

4.13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 110 mm ,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 220 mm 。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

4.14 其它要求

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允许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5 发动机

5.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

5.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6 转向系

6.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它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允许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a)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

b)三轮汽车 45°;

c)其它机动车 30°。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 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 245 N 。

6.9 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6.10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 25.00 m ,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 10.60 m 。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不应大于 0.80 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不允许大于1.20m),其试验方法见 GB 1589—2004 附录A。

6.1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 ±5 m/km 之间。检验方法见附录 B 。

6.12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

6.13 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7 制动系

7.1 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7.1.1 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 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