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其它机动车 20%

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5.1.3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4.5.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5.1.5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 3 。

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

4.5.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 人不小于400 mm 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25 ㎡ 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1 人不小于0.15 ㎡ 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GB/T 12428 确定。

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

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

4.5.3.4 以 4.5.3.1、 4.5.3.2 及 4.5.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4.5.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4.5.4.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4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 40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4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4.5.5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5.5.1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4.5.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

4.5.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4.5.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

4.6 比功率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4.7.1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双层客车 28°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

——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4.8 图形和文字标志

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8.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4.8.4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4.8.5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

4.8.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

4.9 外观

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0 mm。

4.9.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

4.10 漏水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