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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银监局关注私募ABS套利 拟明确风险资本计提

[] 2017-05-08 15:22:58

从2016年起,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急需“补血”的情况;再加上从2017年起,央行正式实施MPA考核,中小银行资本承压较大,地方银监局关注私募ABS套利

近期,北京和江苏银监局注意到,部分银行发起和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混淆概念的问题,并具体点名辖内三家银行相关模式和规模。两地银监局在内部文件中指出相关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存在资本套利、发起人资产出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等问题,并拟明确风险计提。

知情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江苏银监局提及的辖内银行之一是南京银行。南京银行方面回应,尚未收到银监局的相关文件。

地方银监局关注私募ABS套利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银监会已经关注到私募ABS的套利问题,但是还未提出统一的管理意见;但是这种模式牵扯到层层嵌套,属于地方局现场检查范畴,部分银监局的机构处已经开展工作。

业内把“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称为私募ABS产品。一位城商行投行部人士介绍,通常私募ABS的交易结构与公募信贷ABS相似,多在银登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发行或者无场所发行。

因为这类产品不备案,发行机构和特殊目的载体(SPV)的选择不规律,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此产品的总体规模和风险情况。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团队表示,根据草根调查,一季度以来银行私募ABS发行量为银行公募ABS的数倍。

监管质疑私募ABS假出表

北京、江苏银监局认为此类“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待,只能视其为非标金融产品。可是实践中,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混淆概念,产生违规行为,一是进行资本套利,二是存在发起人资产处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的问题。

当前很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计提风险,被监管认为是在混淆概念、资本套利。根据监管文件,截至2016年末,北京、江苏辖内三家法人银行所投资此类产品均为优先级部分,并按照20%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少计提风险加权资产42.49亿元,“套利空间较大”。

同时,江苏银监局称,由于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环节弱化,相关产品劣后级销售困难,辖内某法人银行发起的产品中,全部20亿元劣后级部分均由该行表外理财资金买入,并配置到个人理财产品。考虑到个人理财“刚性兑付”现状,银行实际上自持了劣后级产品,在基础资产出表同时承担了全部风险。

一位股份制银行资管部负责人表示,银行资管的本质应该是代客理财,风险由客户承担。但是银行以理财资金对接劣后级产品要保证风险可控,并且如实穿透地披露完整的信息,否则刚性兑付无法打破,监管不掌握真实情况,银行自担着大量风险。

下一步,北京、江苏银监局拟明确,银行投资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不得混淆概念。其次,对于以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此类产品劣后级的发起银行,两地银监局将要求银行按基础资产“证券化”前的情况计算资本。

一位金融机构合规部人士表示,被监管点到的银行只能暂停这类模式,痛苦“缩表”,暂时还没有可以绕过监管的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私募ABS不经过备案,这类产品存在很多不规范且可以灵活处理的地方。

以基础资产为例,江苏银监局指出,辖内某法人银行发起此类产品余额102.55亿元,基础资产均为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形成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如果比照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债权类资产的证券化监管事权由证监会负责;按照证监会“负面清单”规定,地方融资平台类资产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

另一个风险点是信息披露缺失的问题。北京银监局称,辖内某法人银行的此类产品中,89%为银行间线下交易,11%通过证监会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系统仅登记产品名称、发行时间和票面利率,不登记基础资产、评级报告等实质信息,需要买方向卖方咨询。

北京银监局还发现,由于该类产品发行流程简化,发起人占主导地位,辖内法人银行所投资此类产品发行过程中无独立资金保管机构、无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无登记托管和支付代理机构。同时发起人职责明显强化,实质承担产品设计、产品销售、资金托管、基础资产后续管理等职责,发行人仅发挥设立SPV的“通道”功能。

关于地方银监局关注私募ABS套利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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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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