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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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寻租是指作为实际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某些媒体人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实现媒(权)钱交易,换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

什么是媒介寻租

媒介寻租是指作为实际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某些媒体人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实现媒(权)钱交易,换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

媒介寻租的表现形式[1]

媒介寻租是新闻寻租的发展形式,它与传统的新闻寻租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已经演化为以媒介为主体的集体寻租行为,有的干脆为大广告主量身定做栏目,采用新闻策划的形式,新闻和广告的鸿沟消失,使新闻与广告成为一体或以刊登广告为条件换取负面新闻撤稿。

广告新闻是目前最常见、最低级的一种寻租形式。媒介与商家串通好以新闻的名义传播广告资讯,或在新闻栏目、新闻版面以新闻的形式放大广告的传播效果等。总而言之,媒介寻租表现在:一、为寻租者策划和制造新闻;二、帮助寻租者打击竞争对手;三、出卖媒介舆论监督权利。

媒介寻租的成因[1]

1.媒介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诉求

媒介寻租的实质是媒介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诉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为媒介过度地追求经济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在这种制度下,媒介既要完成既定的政治宣传任务,又要通过广告等手段来进行市场经营获取收入,以维持其正常的运营。国家既要确保意识形态的安全,又要使国有媒介在经济上不断自立;管理部门既要维护媒介的地位,又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产业的发展。

2.利益结盟

媒介寻租的出现也与被寻租者主动利用新闻媒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现在很多媒介采用“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合一,新闻采编队伍与经营队伍合一”的方法,将版面、频道、频率全方面地向社会敞开,以达到最佳的经营状态。媒介与商家相互靠近,共同建立利益格局。

3.媒介监管的缺位与共谋

我国媒介缺乏来自公众和同行的有力的监督、审视。目前我国媒介的监管主要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局限于政治和管理方面,而对广告及其他方面的监督则相对比较薄弱。我国媒介在公众监管这一方面上还存在盲点,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为公众的监管提供相应的平台。同样,我国的公众也缺乏对媒介监管的意识,基于媒介寻租的相对隐蔽性,使得公众对媒介的监管在我国进行得很不顺利。

4.媒介生态圈的腐败化

媒介寻租的出现与媒介生态圈的腐败化呈因果关系。在媒介寻租中,信源都是与媒介有着一定政治、经济利益关系的。信源或是为了宣传报道自己,或是为了掩盖问题以及消除负面影响。新闻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是有些新闻单位没有处理好新闻报道与广告的关系、新闻业务与经营管理的关系,媒介生态圈的腐败化致使媒介寻租公然进行,并且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5.媒介造假的隐蔽性

新闻寻租的屡禁不止还在于新闻造假轻而易举。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让有新闻寻租意图的人有了空子可钻,导致制造假新闻容易而核实新闻则比较困难。

媒介寻租的危害[1]

1.损害媒介的公信力

媒介的公信力应该由真实的新闻打造。这里所说的真实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新闻真实外,还包括媒介所传播的各类信息、举办的各类社会参与性活动的真实。但是媒介寻租正是在损害新闻真实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严重损害了媒介的公信力,同时,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新闻传播不仅是有形工程,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涉及社会精神领域、塑造人的灵魂的无形工程,关系到一个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新闻媒介“其身不正,何以正人”?

2.损害受众的知情权

受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而媒介寻租则是建立在损害受众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媒介通过正面报道或批评报道向被报道者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其好处就是为他们隐瞒某些新闻事实。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记者不仅拿“稿费”,还拿一篇早就写好的报道回来刊发,这种新闻发布会模式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得来的报道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必然严重损害受众的知情权。

3.使假新闻屡禁不止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假新闻虽然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仍有层出不穷之势,这和媒介寻租密不可分。制造假新闻包括过失造假和故意造假两种类型,而媒介寻租正是故意造假得以滋生的温床。虽然通过媒介寻租所得来的并不一定都是假新闻,但是根据寻租的需要,媒介内部会放松对于新闻的来源、组成要素的审查,对于假新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其刊发,最终使得假新闻屡禁不止。

媒介寻租的治理对策[1]

1.创新媒介制度,切实贯彻采编、经营分离

我国媒介对现有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制度具有双重心理,新闻从业者一方面喜欢这种制度为媒介寻租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又不喜欢这种制度自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和风险性。因此,改革现有的媒介经营制度势在必行,同时还要切实贯彻采编和经营分离制度,用适合我国特有媒介制度的科学管理机制,彻底改革记者和媒介的关系,真正保障记者的正当权益,使其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采、编、播新闻,从根源上遏制媒介寻租行为的产生。

2.健全立法,以法律为武器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缺乏有关媒介寻租的条文,由于实施媒介寻租不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导致某些媒介从业者的寻租活动肆无忌惮。治理媒介寻租,必须要进行相关的立法,使执法人员在面对媒介寻租时有法可依。在现阶段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建议国家组织法学界、新闻学界的有关专家对媒介寻租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立处罚机制,加大媒介寻租的成本。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般来说,对于媒介的监督分为三种模式:受众监督、第三方监督、同行监督。应在各媒介间建立起相互监督的机制,对于违规操作的兄弟媒介要敢于、善于曝光。还要为公众建立监督媒介的平台,使公众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有一个合法的申诉平台,对于媒介的不良行为可以依法履行监督的权利。可以建立相应的读者协会,如同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一样,读者可以向相应的协会投诉。

4.提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准

新闻从业人员要用正确的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要不断加强新闻业务的自我学习,提升业务素质,从而防止主动进行新闻寻租行为的发生。媒介对新闻从业人员要加强教育,从道德上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觉意识。加强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新闻工作者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另一个是媒介要不定期地开展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要时刻为新闻工作者打预防针,使他们真正弄清怎样才是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张丽辉.媒介寻租的成因及其危害(A).青年记者.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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