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3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编辑:lirj

2013-02-28

鉴于考生们对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常州市2013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rdquo;一文,供大家参考!

常州市2013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或生源(指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限江苏省户籍或生源(指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3、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职位,招考对象为各辖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两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自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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