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有关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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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6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客体

通常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宴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

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五)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犯罪主体上

必须是2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在客观方面必须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3)在主

观要件上必须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作不同的分类。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一舭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在结合程度上比较松散,没有特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根据刑法规定,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

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标准,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外还规定了教唆犯。

三、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预防已经犯了罪的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一)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规范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我国的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主刑包括生命刑和自由刑,附加刑包括财,汜刑、资格刑等,主刑和附加刑相互补充。

2.刑罚种类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一般(除没收财产外)也葡以独立适川。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范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一)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l2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下重点介绍前三个: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

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方面,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有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川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川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根据刑法规定.贿赂只限于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勾他人谋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共规定了33个罪名,这里重点介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民事主体与人格权

(一)民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所称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二)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

2.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在性质上属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物权概念及其类型

(二)物权的类型

四、平等保护物权  平等保护物权是指物权受到仪害以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由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物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物权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物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物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E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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