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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四节: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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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四、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警察人员必须是在行使警察职权的过程中,由于违法实施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遭受实际损失的, 依法由国家承担承担赔偿义务. 警察人员实施的与警察机关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由警察人员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例如:警察在购物时与他人发生争端,在度假时与人殴斗致人伤害等,都与职权无关,后果由自己承担。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接受警察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该行为导的致损害与警察机关的警察人员行使职权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职权的行为过程中,由于该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遭受实际损失的,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的,不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由于第三者的过失等。

五、侵权赔偿请求人与侵权赔偿义务机关

(一)侵权赔偿请求人

侵权赔偿请求人是指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中,收到一定的实际损害,依法有权提出赔偿请求,获得国家赔偿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下列三种情况:受到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受害的公民已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关、停、并、转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侵权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侵权赔偿义务机关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违法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定授权组织。

法定被授权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侵权赔偿程序

(一)先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个人必须首先向作出侵权损害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一个必经程序。任何一种请求赔偿方式都有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受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具体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申请时间。只有在该机关拒绝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时,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期限

侵权赔偿应当自接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期间届满之日三个月内,请求赔偿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附带提出赔偿请求方式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提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了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赔偿申请。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上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申请复议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二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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