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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四节:侵权赔偿责任

编辑:qinh

2010-12-31

第四节 侵权赔偿责任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指人民警察或其所在的机关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赔偿包括人民警察在行使侦查、强制措施,监狱管理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赔偿

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的赔偿。

如:人民警察在驾驶警车执行任务中,由于不慎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情形,警察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指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由于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等违法实施了职权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实际损害的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2、行政赔偿的特点:公安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公安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公安行政机关及其警察人员;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安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的主体为国家。

3、公安行政赔偿要件: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客观的,确已发生的损害;侵权行为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执行职务行为违法;执行职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因果联系。

4、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害;造成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四)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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