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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六节:警察刑事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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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适用。

1、拘传的目的。拘传的目的主要是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情。拘传的对象主要是未被逮捕、拘留,经公检法三机关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或是根据案件情况应当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必要时,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传唤和拘传都是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但传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票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公安司法机关不能使用械具,它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拘传则具有强制性,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拘传,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使用械具。

2、拘传的程序。在适用拘传这一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填写拘传票。执行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拘传到案接受讯问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讯问完毕后即应放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是关于拘传的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四)取保候审权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由保证人担保其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主要是对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对其行动自由又必须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保证人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监视居住权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2、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五、刑事执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执行权;监狱、劳改场所等警察机关依法对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执行监督管理和改造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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