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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六节:其他管理职责

编辑:qinh

2010-12-30

第六节 其他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群众性治安防范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3项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1、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工作的职责。内部保卫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与治安保卫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总称。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经济文化保卫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内部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集中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等重要机密和大量的社会物质财富,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因而也是国内外敌人和敌对势力进行破坏的主要目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等单位和工程的治安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因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充分重视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单位和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

2、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工作职责的内容。对内部单位和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以“以外促内”的行政干预力量,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保工作职责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保卫。对我国经济系统的单位和部门内部的保卫。包括工厂、矿山、银行、仓库、电力、通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尖端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经济保卫工作的基本措施是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调查研究;普及宣传教育;发展安全防范技术。

(2)文化事业单位的保卫。对文化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包括高等院校,重要科研单位及文物等。对高等院校的保卫主要要抓好校园内部的治安管理和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重要科研单位的保卫主要要抓好重要科研项目和科技专家的保卫。

(3)警卫工作。警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制止针对警卫对象的阴谋暗害活动以及危及警卫对象安全的治安灾害事故,警卫工作包括住地警卫,随身警卫,公路路线警卫和现场警卫等内容。

(4)监督、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单位保卫部门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等。

(二)指导和监督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确定的国家基本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能源、水利、交通、环境等方面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基础建设工程。

由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参加建设的单位、人员多,贵重物资、设备多等特点。一旦发生重大破坏或治安灾害事故,将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政治影响。因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就需要指导工程单位采取一些专门性的保卫措施,以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和减少破坏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是人民群众自觉地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进行自我保卫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础。

根据我国《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订组织条例》的规定,治保会是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群众性组织,是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联系群众的桥梁。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城市建在机关、企业、学校、街道等基层单位,在农村一般建在行政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加强对各种群众性组织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对治保干部进行培训,提高治保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各种群众性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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