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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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第二款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总参赛人数的30%,二等奖不超过40%,总分达不到25%的选手只颁发参赛证书。奖状由中国化学会颁发。

第三款 决赛选手的竞赛总成绩由命题组和各代表队领队经协调评分确定。

第四款 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数额由领队会议确定。

第五款 中国化学会向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和参加决赛选手的指导教师颁发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并向竞赛工作优秀组织者颁发组织奖。获奖教师及组织奖人选名单由各省级赛区竞赛委员会确定后由竞赛负责人申报。

第七条 工作会议和领队会议

第一款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议程有:

1. 修订并通过《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

2. 修订并通过《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

3. 修订并通过《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基本要求》;

4. 审议决赛承办申请;

5. 交流、总结竞赛经验;

6. 听取竞赛筹备情况;

7. 其他。

第二款 决赛期间召开各省、市、自治区代表队领队及观察员会议。会议议程有:

1. 报告决赛筹备情况;

2. 讨论当届决赛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3. 确定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数额;

4. 交流经验,探讨竞赛发展情况;

5. 其他。

第八条 国家代表队选手的选拔与培训

第一款 参加国家代表队队员选拔的学生名单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以决赛成绩为基础、按照每省、市、自治区不超过2名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参加选拔的学生应为高三学生。若学生自愿放弃参选,须出具本人、所在学校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二款 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代表队选手的选拔为期约3周,由决赛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应遵照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关于选拔赛的建议进行。

第三款 竞赛核心组根据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并参考参选学生的意见决定人选。4名选手产生于不同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选手在出国参赛前进行为期2周的集训,由承办决赛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费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不以赢利为目的。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拨款,符合上级规定收取的参赛费,有关部门资助以及向社会集资。竞赛的经费预算、决算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坚决反对和抵制以竞赛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条 加强竞赛组织管理,严肃竞赛纪律。加强对竞赛试卷的保密和管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化学会办公室,由中国化学会做出处理决定,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赛学生成绩和组织者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工作会议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下次章程修订前有效。章程内容如与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制订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章程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核心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的具体事宜根据《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工作会议于2006年4月20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2002年4月22日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工作会议通过的竞赛章程自动失效。本章程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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