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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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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市教委成立天津市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县)的工作,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区(县)常规工作中,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常规工作结合起来,将办学特色和学生身心发展统一起来。要结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细化关键指标内容,充分发挥各评价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班主任、学科教师的作用,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建立管理平台。建立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管理综合素质评价的数据,向高等院校提供《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网络管理平台,负责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按全市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上传数据。

3、健全管理制度。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申报内容有异议,可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要对所反映内容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教委抽查学校比例,每年不少于5%;区(县)教育局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5%。抽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通报。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有关情况在《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中如实记录。

4、坚持常态化实施。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价细则和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要基于学生发展年龄特征,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体现高中办学特色。在学校课程建设与特色教育活动中,学生的表现与成绩等均可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指导学生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真实记录,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做好成长记录,严禁集中突击。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总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深化评价研究,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5、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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