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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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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四、评价程序

1、成长记录。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从高中入学起,每一名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档案。教师要指导学生如实记录能够体现其综合素质发展的具体活动和表现,收集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和其他佐证材料。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等要真实,有据可查。

2、整理筛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筛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学生向所在高中学校提出录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

3、审核公示。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每学期末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出来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要在教室内、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导入系统。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经学生本人、家长与学校审核小组确认,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导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与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相关内容。上传结束后,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5、形成档案。高中毕业前,学生结合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撰写自述报告,并由任课教师撰写评价意见。根据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形成《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本人签字,再经家长、教师和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形成最终档案,并适时提供给高等院校招生录取参考使用。

由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直接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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