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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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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四、录取

(一)预录取

1.经县(区)招办审查合格的考生,持《注册入学申请表》,根据试点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章程及细则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按各试点院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自主选择并向不超过3所试点院校提出入学申请。各试点院校受理考生申请截止时间不得晚于9月10日,具体时间安排与办法由试点院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试点院校严格按照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章程及本校制定的综合评价招生细则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时,各试点院校列入综合评价参考要素的考生高考(含全国统考及“三校生”单招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由省招办统一提供,是否录取考生以及录取专业由试点院校决定,未录取考生遗留问题由试点院校负责解释。

3.9月12日前,试点院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须包含考生姓名、高考准考证号、拟录取专业、综合评价参考要素拟录取考生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同专业对不同类型考生的录取规则等信息)报省招办,逾期不予受理。

4.9月15日至17日,省招办将各试点院校拟录取名单中交叉考生信息反馈给有关院校,组织试点院校对交叉报名的考生如何录取进行校际协调。各试点院校必须于9月17日17∶00前,确定本校预录取考生名单(不得突破本校注册入学招生计划)报省招办。经协调若仍存在同一考生被多所试点院校预录取的情况,以考生实际报到就读院校为最终录取院校。

5.9月18日,省招办将各试点院校预录取考生名单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www.sneac.com)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试点院校向已公示的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

(二)入学及录取

1.9月29日前,被试点院校预录取的考生持预录取通知书到试点院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被多所试点院校预录取的考生,只能选定1所院校报到入学。

2.9月29日,试点院校到省招办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各试点院校未完成的注册入学计划,不予补录。

五、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陕教生〔201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细则。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和教育部第36号部长令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二)各市、县(区)招办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禁为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及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要广泛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

(三)实施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试点,是为推进我省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增强高职院校人才选拔多样性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各试点院校和各地招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化服务,确保我省高职院校首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附件【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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