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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考招生录取制度改革为重点 推进高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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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8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在《建议》中指出,《教育规划纲要》已经确立高考制度改革实行“招考分离”的原则。只有实现招考分离,才能从根本上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增加人才评价的多样性,提高人才选拔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具体构想包括:实行“招考分离”,省级招办转变职能,制定具体招生政策、评价考生的权力还给高校,取消控制学生志愿和投档的权力;在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后,成为为高校和考生服务、管理和监督的机构,保障高考安全和考试公平等。高校实行多元和综合评价,不同类型高校(包括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理念和学科专业的要求,自主确定采用的考试类型、成绩门槛和其它评价要求,形成多样化的录取标准,不再单纯以总分决定录取。政府进行宏观指导,逐步形成以下主要考试评价类型:(1)高职专科院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职业适应性面试;(2)地方本科院校:基本学习能力考试(考试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3)高水平大学:基本学习能力考试(考试1)+指定科目考试(考试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高校自主面试。现行的推荐保送、特长生、加分录取、自主招生、校长实名推荐等都可纳入高校多元综合评价模式,由高校自主确定使用。配合自主招生改革,高校须改革招生机制和程序,建设具有公信力的招生录取制度。包括成立有社会人士和家长代表参加的招生委员会,公开考生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对每位录取的学生出具录取报告等。

此外,21世纪教育研究院建议:通过建立“高校招生录取网络服务平台”,实行考生与高校之间直接、双向、多次选择的录取模式。一名考生可同时获得多份录取通知再进行确认,高校根据生源充足状况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录取。取消高校录取批次。借鉴部分省市做法,首先合并本科录取第二、第三批次;随着网络录取平台的扩大,完全取消统一录取批次,促进不同特色和定位的高校公平竞争。

实施:明确不同主体改革责任,渐进式改革策略

21世纪教育研究院指出,高考制度改革的实施需明确不同主体的改革责任,其中,高校是新一轮招生录取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主体;改革宜采取“放开两头、吸引中间、逐步过渡”的策略,从目前的“985”大学和民办本科高校开始,逐步吸引其他学校参加。作为配套措施,需从快制定《教育考试法》;建立弱势学生补偿计划,包括国家制定宏观政策引导和激励研究型大学的行为改善,明确规定公立大学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高水平大学公布每年录取新生的城乡、地域、阶层、性别、民族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引入竞争机制,促进考试机构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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