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劵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股票的上市保荐

2013-02-09 14:46:17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证劵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证劵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交场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保荐人保荐股票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并履行向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向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保荐机构应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直接提交或者由上市公司转交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交易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上市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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