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1-04-25 18:25:13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关键词: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注意关键词:看投资人同意否。
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注意:1.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审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审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注意:区别公司法是30日和45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从解散之日开始算。
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