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11-04-25 17:28:0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着重为参加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介绍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文章的特点是利用表格来概括所讲内容,一目了然,简洁明了,下面来看正文:

2011年中级经济法表格总结笔记: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对外投资★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公司法》规定2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
(1)         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         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         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
1.        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        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        变更登记:★★
(1)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
(2)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告→45日后
(3)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足额缴纳→30日内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30日内
3.        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五,年度检验★ 每年3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出资期限★★★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 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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