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4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2013-11-23 15:03: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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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4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个人投资者购买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缴纳个所得税。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提示】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

(1)2007年8月14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税;

(2)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含)税率由20%降为5%;

(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教材例题】某储户2007年2月14日存入一年定期人民币200000元,假定年利息率3.78%,存款到期日,即2008年2月14日把存款及利息取出。利息及利息税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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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应结付利息额=200000×3.78%=7560(元)

(2)2007年8月14日前后孽生的利息各有6个月,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应缴纳的利息个人所得税额=7560×6/12×20%+7560×6/12×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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