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2012-08-31 16:22:26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及特征

(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3)定金合同的标的主要是金钱,且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2.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定金具有以下效力: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