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定金概述

2012-08-31 16:21:48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定金概述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1)定金担保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2)定金具有从属性。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

(4)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或其替代物。

(5)定金担保属于约定担保,它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2.定金的分类

(1)订约(立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

(2)成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一是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二是惟成约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关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与成约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的影响混为一谈。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简言之,此种定金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必须承担定金罚则。

(4)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肘,应承担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