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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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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六、保险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保险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密切结合保险实际,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保险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采用保险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保险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保险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与保险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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