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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编辑:lirj

2013-03-14

鉴于考生们对考研政策大纲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13年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一文,供大家参考!

13年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加强考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硕士生的主要手段。做好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是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其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部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考务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应设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未经教育部批准,设有报考点的高校不得设置校外考点,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可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考点主考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或授权聘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

第八条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卷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医疗、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至少有2人专门负责试卷保密保管等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及高等学校要配备与所承担的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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