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要点解析二

2014-12-05 09:47:08 字体放大:  

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要点解析二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包括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及上市保荐资格。

保荐制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交易与投资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双保"要求)

(一)保荐人--证券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荐人:

*1.保荐代表人的数量少于2人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

需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1.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职业证书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3)要有所在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证券会从名单中除名或者受到惩罚

2.保荐代表人有下列行为的,证券会将予以除名P12(7项),了解一下。

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业务资格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公司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推荐。

上市保荐人的条件,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