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3)

2015-03-31 17:04:06 字体放大:  

五、1、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于200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地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4、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在单位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程序:①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②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它排救助。④终止救助。

7、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有:①注意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②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③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④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⑤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⑥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⑦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8、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①统一认识,加强领导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④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六、1、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①调查荒情②上报需救助的情况③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④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⑤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⑥监督检查⑦效果评估。

2、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布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门启动应争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门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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