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异地转移医疗保险新须知

2010-12-28 11:43:21 字体放大:  

医疗保险问题一直是市民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市民徐女士就遇到了医疗保险跨省转移的问题。

徐女士告诉帮办员:“我的公公婆婆原是天津人,后来下乡到了河北省承德市,被转为河北省户口,现在已经退休。目前两位老人长期居住在天津,我和老公都是天津户口。现在老人面临看病问题,我们不想他们跑到河北去来回的折腾,于是想了解一下是否可将医疗保险转到天津呢?”

根据徐女士的疑问,帮办员联系到天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那里的工作人员称:“因为徐女士的公公婆婆并非是在天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7月1日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他们是不能办理医疗保险的跨省转移的。”

帮办员从天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7月1日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同时,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