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货代考试基础知识辅导: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2-11-08 18:15: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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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一个行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到目前尚无专门管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法律。但是,为了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近年来,我国了加快在货运代理行业的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我国目前货代行业已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

(1)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涉及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这两部法规,对代理及合同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货代经营休戚相关,对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当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契约承运人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行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调整。

以上三部法律与货代经营的关系最为紧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1994颁布,2004重新施行),《外贸法》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立法基础,货代经营作为我国涉外经贸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我国对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决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有关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列为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所以,对货代经营也有紧密的影响

(2)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了规范货运代理市场,促进运输业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业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几部主要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由原外经贸部发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8年1月26日颁发生效,2004年1月1日进行修订正式颁布。

在《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对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对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了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由商务部制定,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要求: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

规定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定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经营期限等问题。还就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企业在内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除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现在的商务部)以外,国务院和国务院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和企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由国务院和交通部联合颁发,其效力高于其他部门规章。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由交通部颁发,于2003年3月1日起生效。

以上两部法规,对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无船承运人的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范围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申请办法;明确了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及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手续等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简称《多式联运规则》)。该规则由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发,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该部门规章规定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经营集装箱业务企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范围等。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

9、《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由国家民航总局颁布,明确了航空快递的定义,规定了经营航空快递业务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颁布,对报关单位的类别、登记注册许可、登记注册程序、报关行为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1、《出人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规定了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设立条件和报检的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由上可见,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不仅要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规和规章,还要遵守有关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运输代理的法规、规章和邮政法规、规章。

(3)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到目前为止,中国参加的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制度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我国参加的是1951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2、调整国际航空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我国参加了1929年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和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

引导案例:

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自北京至伦敦的国际航空运输手续。运输完成后,B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15 0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核销单证。双方几经交涉,但一直未能就付费和退还核销单问题达成一致。最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运杂费及相应利息。B公司随即提出反诉,称A公司扣留核销单导致自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从而造成B公司损失出口退税人民币8 000余元,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问:法院将如何裁定?从该案例的判决中货代公司应吸取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