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05-11 15:57:2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2011年5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1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1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新的政策要求

  (一)从2011年起,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同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003号)收费文件废止。

  (二)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2011年起,我区对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做了相应调整,请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新教师办〔2011〕14号执行。

  (三)2011年起,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四、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文件要求,我区每年认定工作开网时间统一定为春季:4月1日—7月10日,秋季:9月10日—11月31日,全区各级认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地区认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高等学校,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自学考试、体检、学历鉴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证书发放等工作。

  六、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www.xjedu.gov.cn)下载。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