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2011-01-10 15:57:45 字体放大: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 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l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瘴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趄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未治愈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出血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于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它传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