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育学重点:《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2013-10-11 10:05: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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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1.关于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包含以下内涵:一是必须坚持以法治教;二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使义务教育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素质教育;三是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它应该成为全民性的国民教育;四是必须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义务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方法和步骤。

2.关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指小学,后一阶段指初级中学。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学制”;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制”。目前,我国初级中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及其培养目标日趋多样化,主要有:全日制三年制初级中学、全日制四年制初级中学、全日制三年制初级职业学校,“2+1”或“3+1”的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分流班、注入职业教育的普通初中,以及非全日制初中。

4.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是指省、县、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宏观指导下,对具体政策、制度、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对学校的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以及在责、权上进行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一规定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真正担负起管理和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

5.关于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一系列的办学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办学经费和师资。

在办学经费上,《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评价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在师资条件上,《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并将“建立教师资格考核静;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另外,《义务教育法》还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法律规范,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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