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

2010-10-21 16:25:1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关于做好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教师便字〔2010〕29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2010年《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会议》及《全面网报工作部署会》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为了做好我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在认真总结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安排本地区、本部门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2.认真核对数据

在以往认定工作中,个别地区和部门出现录入数据信息错误,严重影响了我区认定工作的质量。在今年秋季认定工作中,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审核每一位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并仔细进行校对,必须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

3.根据教育部网上申报总体部署,在2011年春季认定时,全部实现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在本次认定中,我区将扩大参加第二次试点使用网报的认定机构的规模,各盟市需确定2—3个采用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试点单位(乌海市、阿拉善盟可视情确定1—2个单位,2010年春季采用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的试点单位继续实行网报),于10月20日前以盟市为单位向我处上报试点单位名称、试点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安排。

二、时间安排

2010年秋季开网认定工作时间:10月25日—11月25日。

各盟市、旗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审核、认定、编号及证书打印工作;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必须在 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单机版采集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必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送审及单机版采集数据的上报工作。各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认定工作,逾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将关闭,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认定机构(在我厅申请认定资格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三、上报材料的要求

由我厅认定教师资格的高职高专院校,在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对于后取得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一年的教学业务档案。

其它认定机构本次认定要求单机版录入申请人员信息时需导入照片,请各认定机构按《认定用户使用手册》要求采集上传。所有附属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复印。

四、使用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注意事项

1.正式开展认定工作时,各盟市、旗县认定机构使用网络版系统登录网址是:http://www.jszg.edu.cn/login/login.jsp。

2.本批次认定工作正式开始前,需重新安装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系统及初始化。各盟市、旗县认定机构可于认定正式开始期间登录网络版系统下载新的单机版软件,各高等院校务必于10月20日前,从本地区、本部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电子邮箱中(必须是2010年春季已在我处备案的电子信箱)查收本次认定工作所需的单机版安装软件及初始化参数文件。

3.各盟市、旗县认定机构务必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密码卡,严禁将密码或密码卡透露给其他人员,若因密码泄露或丢失给认定工作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无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请务于10月25日前与我处联系,以便安排材料送审时间。

5.各地区、各部门如在使用网络版及单机版系统期间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联系人:董飞,联系电话:0471-6203765,传真:0471—6260834,电子信箱:jiaoyuting@126.com 。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必须及时回复,认真处理,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