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七

2014-09-05 14:18:20 字体放大:  

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监局不定期抽查各协会考务工作及考试资金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协会应配备巡考人员每月对部分考场进行巡考,并对各考场考务工作组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各考场考务工作评比,定期通报评比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及市(地)协会应分别成立巡考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组织会员公司内审、合规等部门人员交叉监督资格考试情况。同时开展会员公司考试组织情况评比,定期通报评比结果。各协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派的其他人员应定期对当地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考试情况,每周不少于3次。各考场应建立巡考日志,记载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省协会应采取远程监控方式,每日监督和记载各考场考试情况,并建立远程监控日志,记载监控场次、时间、考生人数和座位号、是否存在问题等内容,并与考试系统记载时间、各考场上传成绩时间等核对,远程监控日志应保存1年。保监局通过远程监控不定期抽查各考场考试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集体舞弊、保险机构组织集体舞弊、组考单位协助考生舞弊等重大事件的,须立即报告保监局和省协会。

第四十二条 省协会及市(地)协会应妥善保管报名资料、证书变更、换发、补发资料、作废证书等资格考试档案,对于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做好销毁登记,列清明细,经省协会或保监局同意后销毁,空白资格证书销毁应在保监局监督下进行。销毁登记应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资格考试中发现考生和保险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集体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考场建设达不到标准、报名资料审核不严、档案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协会,保监局或省协会责令停考,限期整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组织考试。

第四十五条 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者参与、组织、协助考生作弊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停止该保险机构6个月的资格考试。同时责成该保险机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协会相关人员参与、协助、组织考生舞弊、组考不利或者泄露考试机密、考试费未到账安排考试、考试费上划不及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监局或省协会责令该考场停考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考试资格。停考整顿期间,省协会统一协调当地考生按就近原则到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同时责成当地协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协会秘书长,责成当地协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换。参与或纵容考试舞弊行为的秘书长应予以撤换。

第四十七条 在查处保险公司、协会及相关人员资格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除追究责任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