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六

2014-09-05 14:17:24 字体放大:  

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六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申领、制作、发放(包括颁发、换发、补发)、保管等管理工作。《资格证书》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通过考试的考生获取全国通用证书,高中以上学历通过考试的考生获取全省通用资格证书,符合农村保险营销员条件通过考试的考生获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由省协会打印制作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须加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三十三条 省协会应明确专人管理空白《资格证书》,建立申领、使用台账,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确保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空白《资格证书》和钢印应分开保管。

第三十四条 省协会应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合格考生《资格证书》的生成和制作,并将《资格证书》发放给报考单位或考生个人。《资格证书》制作完成后,省协会应及时通知报考单位或考生个人领取《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资格证书》领取时,集体报名的由保险机构省级机构到省协会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考生本人到省协会领取,领取证书时需签字确认,各保险机构和个人应及时领取《资格证书》。保险机构应在领取后及时将《资格证书》发放给个人,对《资格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书》因登记事项变更、毁损、遗失,需要申请变更、换发、补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申请表》(附件6);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需要变更、更换的,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户籍证明等;

(五)需要补发的,提供原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报纸(省级以上报纸)原件。

《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不收取任何费用。《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资料保管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