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五

2014-09-05 14:16:43 字体放大:  

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五

第五章      监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应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在考生进入考场前20分钟到岗。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出现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组织考试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协会。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抄题、做题、传题,不得复印试题或利用计算机设备保存试题,并在考试试题下载完毕后断开网络连接,保证试题的安全保密。在考场内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应严格查验考生有效证件,使用身份证识别器核实身份证真伪,核对考生身份,查验无误后方能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0分钟,宣布考试纪律及考生须知,辅导考生进入考试系统。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答卷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返回考场,监考人员应对考生提交确认交卷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作弊处理,监考人员予以确认后在考试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
  (一)抄录电脑中试题内容警告无效的;
  (二)偷换座位的;
  (三)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由他人替考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示考生所剩时间,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做好考场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禁止非本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