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四

2014-09-05 14:16:29 字体放大:  

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四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保监局、省协会、市(地)协会、秘书长、考务人员之间分别签订资格考试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八条 各考场应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机,各考场考试机应达到10台以上。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设备、供电设施,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运行无故障,严防因服务器管理不善,造成考试试题泄密或考试数据遗失。

第十九条 各考场迁址的,新建考场应由保监局和省协会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考场应配备身份证识别器,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应覆盖整个考场,确保无死角,具有同期声。考生入场时应开始摄像,并保证摄像系统在考试过程内全程开通,提前完成考试的考场可在上传成绩并向省协会报备情况下关闭摄像系统。各考场的录像应能实时传送至保监局和省协会,摄像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得组织考试。各考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备省协会,对考试进行中摄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能防止舞弊行为及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每场考试的录像资料,各考场应妥善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各考场应制订并张贴考生须知,考生须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考生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临时身份证等)参加考试,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应将有效证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并按顺序接受拍照,拍照时应设置有考场标志的背景,摄像头应具备保证照片清晰的像素。拍照后,按照电脑分配座位对号入座,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核查。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退场。

(四)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商务通、包、手机、无线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在考试中遇有问题,应立即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不得自行通过关机,退出考试系统,或请其他考生帮助等办法解决。考生不得就试题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护环境卫生,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计算机屏幕,不准抄写、记录试题内容。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提交确认交卷,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话。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资格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5),存档备查,保存期限2年,同时将扫描件与当场考试录像资料合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