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二

2014-09-05 14:15:56 字体放大:  

黑龙江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保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并解释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

(二)依据《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附件1)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

(三)对省及市(地)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四)处理考试投诉、舞弊等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抽取电子化考试试题;

(六)监督《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相关管理工作;

(七)对考试报名费及考试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保监局有关业务监管处室负责考试报名人员数据的核对,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负责考试报名费及考试费用账务的核实和监督管理;

(八)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办单位。

第六条 省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制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和各考场、保险公司资格考试组织情况考评办法等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地)协会考务工作;组织召开考务会议,总结及安排相关考试工作;验收考场;对各市(地)考场进行远程监控和巡查。

(三)组织哈尔滨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全省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录入考生报名信息,设置与分配考场,发布相关考试信息,维护考试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保管与保密考试试题,安排监考与巡考,录制保管录像资料,打印、发放、补发及换发《资格证书》,管理考试档案等。

(四)与各会员公司签订资格考试自律承诺书,约定会员公司组织资格考试应履行的责任,明确会员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会员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资格考试负总责。

(五)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考试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一收取全省资格考试报名费,集中汇缴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专户。

(六)经保监局授权,处理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七)完成保监局交办的其他资格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发布相关考试信息,维护考试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组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管考试试题,安排监考与巡考,录制保管录像资料等。除以上职责外,报名试点市(地)协会应录入考生报名信息、设置与分配考场,管理考试档案,每周与省协会核对考试数据和考试费收缴情况。

(三)与各会员公司签订考试自律承诺书,约定会员公司组织考试应履行的责任,明确会员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会员公司负责人对资格考试负总责。

(四)完成省协会交办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八条 资格考试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省协会秘书长对全省资格考试负总责,市(地)协会秘书长对本市(地)资格考试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