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第十二章重点

2014-10-08 09:48:00 字体放大:  

第十二章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第一节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主要险别包括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

我国的信用保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2001年12月正式成立专门经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一)赊销信用保险

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

(二)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借款人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和市场竞争等风险,通常,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贷款无法收回,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银行贷出的款项为依据。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应与银行利率相联系,并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所属经济区域。

(三)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三、投资保险

(一)投资保险的概念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发生内战或绑架等风险。 一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

(二)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1)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

(2)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

(3)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

2.责任免除。我国投资保险条款规定由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

短期为一年;长期的最短为3年,最长为15年。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般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

(五)投资保险的理赔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

(2)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考试大收集]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第一,它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第二,它是出口商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三,它是出口商采取灵活支付方式。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具有下列特点:

(一)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1.政府直接经营方式。

2.政府间接经营方式。

3.政府委托经营方式。

4.混合经营方式。

(二)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全额投保

全额投保是指出口商必须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其所有合格的出口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实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包括对买方风险和国家风险的评估。第一,买方风险的评估。它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关键。第二,买方国家风险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