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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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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四、加分政策

(一)政策加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30 分:

(1) 烈士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20 分:

(1) 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 年的军人子女;

(4)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 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 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 5 分。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4 分:

(1)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 少数民族考生;

(3) 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二)特长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 6 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 4 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

2 分。

4.初中阶段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者,A 级加 4 分;B级加 2 分。2015年 9 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不再享受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加分政策。

5.特长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 其他各县(市、区)制定的加分政策。

(四) 特长加分项目秉承只减不增的原则,除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加分的项目外,其余加分项目将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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